异议人:固帝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喆亭好(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固帝产品公司对被异议人喆亭好(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5447981号“GOODE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ODEES”指定使用于第21类“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57725号、第11984244号、第3435542号、第3417854号“GOOD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发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代理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47981号“GOODE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