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五八零 66674897

阅读:77845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五八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五八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6674897号“五八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五八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五八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9期《商标公告》第66674897号“五八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八零”指定使用于第40类“空气净化;水处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65788号“五八”、第60259374号“58”、第32533772号“五八同城”、第62203708号“五八到家”、第17549703号“五八小秘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空气净化;水处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74897号“五八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五八零 666748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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