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森格家居(沈阳)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森格家居(沈阳)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682893号“哥丛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哥丛好”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墙砖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8037号“哥俩好”、第1434962号、第3184984号“哥俩好GELIAHA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胶粘剂”、“聚丙烯;肥料;糖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商品上的“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抄袭模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82893号“哥丛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