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655873号“金付通JINFUT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付通JINFUTONG 80655873

阅读:102450 2025-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倪卫平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慧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55873号“金付通JINFU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95034号“金复通”商标、第17149170号“E付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

  申请人:倪卫平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慧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55873号“金付通JINFU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95034号“金复通”商标、第17149170号“E付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相同群组中的“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8873号“金付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流程,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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