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新才
委托代理人:重庆乾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94626号“东美发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医疗保健、头发移植、理疗、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文身、美容院、蒸汽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按摩和理发店”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39585号“东美 美时美刻好生活DO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12463号“东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阶段,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产权保护的延续,且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与推广,已经具备了极强的显著性特征。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保健、头发移植、理疗、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文身、美容院、蒸汽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理发店;按摩”两项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发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发店、按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理发、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东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