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527506号“NY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YC 70527506

阅读:81711 2025-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潮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27506号“NY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在“帽、袜、皮带(服饰用)、婚纱、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841230号“S…

  申请人:美潮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27506号“NY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在“帽、袜、皮带(服饰用)、婚纱、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841230号“SCHOTT N.Y.C 肖特 N.Y.C”商标、第66849026号“NYC”商标、第22442252号“茗雅鸽 MY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帽、袜、皮带(服饰用)、婚纱、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衣、休闲服、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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