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聚合众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岩智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6706号“聚合众创Aggregation creation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4102;4104;4105;4107群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翻译,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项目,保留4101群组“教育,培训,辅导(培训)”服务项目,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63160号“聚众创科技JZC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50042号“聚爱众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分明显,未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在申请人长期的实际使用当中已经在相关行业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详情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翻译,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教育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教育信息一项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体育场设施出租;玩具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