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凤柳红韵 66576051

阅读:53118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柳林酿酒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柳林酿酒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576051号“凤柳红韵”…

  异议人一: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柳林酿酒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柳林酿酒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576051号“凤柳红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柳红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蒸馏饮料;黄酒”等。   异议人一陕西柳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953号、第44820428号“凤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凤柳”,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9164号“西凤”、第58449350号“西凤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对“西凤酒”书法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并提交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囯作登字-2018-F-00630273号《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西凤酒凤之源”相关报道资料、产品图片、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异议人二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二母公司创作完成的“西凤酒”书法作品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书法作品,“西凤酒”作为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具有接触上述书法作品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书法作品中的“凤”字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76051号“凤柳红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凤柳红韵 665760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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