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沂市城子彦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市城子彦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5期《商标公告》第67836740号“咔紫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咔紫兰”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沐浴露;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6240号“卡姿兰 CAR SLAN”、第4264171号、第48457015号“卡姿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36740号“咔紫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