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妮娅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梵伊漫玉蝴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67254343号“LADY PRAISESTA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LADY PRAISE莱珀妮品牌为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塑身内衣品牌。争议商标与第10930494号“LADY PRAISE”商标、第49591550号“LADY PRAIS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大量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联关系证明;LADY PRAISE莱珀妮品牌的广告宣传;“莱珀妮”品牌及企业所获荣誉称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近,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在第25类“紧身围腰(女内衣);围巾”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3月28日的第183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3年3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LADY PRAISESTARS”与引证商标一、二“LADY PRAISE”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紧身围腰(女内衣);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