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7441号“igital DELIXI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1482号、第13644214号、第350129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无线电设备;摄像机;电池”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3、引证商标三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食物分析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感应器(电);电测量仪器”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制解调器;交换机;以太网交换机;电信交换机;路由器;网络路由器;广域网(WAN)路由器;无线电设备;网络通信设备;测量仪器;油量表;煤气表;电度表;计量仪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池;内部通信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调节装置;避雷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信号灯;航行用信号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热调节装置;避雷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信号灯;航行用信号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制解调器;交换机;以太网交换机;电信交换机;路由器;网络路由器;广域网(WAN)路由器;无线电设备;网络通信设备;测量仪器;油量表;煤气表;电度表;计量仪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池;内部通信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