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09126号“方所FANGS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方所FANGSUO及图 63109126

阅读:130731 2025-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方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卡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第63109126号“方所FANGS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339775号“方所”商…

  申请人:广州市方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卡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第63109126号“方所FANGS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339775号“方所”商标、第10339820号“方所FANGSUO COMM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3、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4、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字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搭便车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商标授权使用情况;

  3、申请人经营情况;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5、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6、《作品登记证书》;

  7、被申请人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不具有恶意。3、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4、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未损害申请人的著作权、字号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鱼(非活);蛋;腌制水果;水果罐头;干食用菌;肉;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茶;茶饮料;糖;糖果;蜂蜜;饼干;蛋糕、豆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申请人股东为广东方所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豆浆、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首先,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方所设计图》在设计细节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该作品作者为广东方所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据我局查明事实3,申请人与其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存在利害关系。我局对申请人提出该项理由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方所设计图》证书登记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且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作品尚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在先对《方所设计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再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标识宣传使用证据、商标注册情况等,被申请人应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最后,争议商标所含图形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方所设计图》在设计手法、构图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3、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特定关系,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5、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6、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

本文《关于第63109126号“方所FANGS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方所FANGSUO及图 631091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40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