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35199号“Lnfinipow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nfinipower 58935199

阅读:62893 2025-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菲尼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世乐(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58935199号“Lnfinipow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Infinix”商标经使…

  申请人:英菲尼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世乐(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58935199号“Lnfinipow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Infinix”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088399号、第11088921号、第53023680A号“Infi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公司同处同一地域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Infinix”品牌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及“INFINIX”品牌主营业务关联密切甚至完全重合的第 9、35 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Infinix”商标字形字体设计相同/整体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明显系对申请人“Infinix”商标的刻意摹仿,具有攀附申请人“Infinix”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此外,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传音控股简介及获得荣誉、申请人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系证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截图;“Infinix”官网资料、“Infinix”产品介绍;“Infinix”产品销售资料;“Infinix”产品获得荣誉资料;“Infinix”品牌相关行业期刊、媒体报道;行政决定书;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及恶意商标信息、相关行政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恶意注册的情形不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资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无效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中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已维持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部分商品上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8935199号“Lnfinipow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nfinipower 589351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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