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36566号“德信中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信中心 48636566

阅读:180916 2025-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勇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48636566号“德信中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4323411号“巴蜀德信 BA SHU DE XIN”商标、…

  申请人:黄勇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48636566号“德信中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4323411号“巴蜀德信 BA SHU DE XIN”商标、第18900636号“巴蜀德信 BA SHU DE 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德信”商标的明显抄袭、摹仿,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德信”作品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众多的不良后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门店及宣传照片、时间戳证书;发票;从业证;保险单;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申请人不享有对“德信”文字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因实际生产经营需求而申请争议商标,一直遵循着诚实信用原则,具备诚实、善意、守信的主观状态,绝无攀附他人品牌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百度以及官网搜索截图;德信百度搜索截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在第35类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商业审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6月14日的第1795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2年6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处于撤销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成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未体现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德信”作为字号或商标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创作完成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创作完成或公开发表该美术作品,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

本文《关于第48636566号“德信中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信中心 486365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3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