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鑫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鑫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547357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7类“采石服务;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448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采矿;修鞋”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运动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7357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