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29306号“籽宴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籽宴奇 37229306

阅读:149855 2025-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州味芝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第37229306号“籽宴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澳宴奇”品牌经申请人多年发展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

 申请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州味芝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第37229306号“籽宴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澳宴奇”品牌经申请人多年发展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80319号“澳宴奇”商标、第18287654号“澳宴奇”商标、第12934205号“澳宴奇”商标、第21407191号“澳宴奇及图”商标、第34024476号“澳宴奇调味品”商标、第22148676号“澳宴奇调味品”商标、第31990756号“澳宴奇 鲜香 可口妙在天然 新潮菜系 烹饪必备”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但仅提交了证据目录:

  1、申请人“澳宴奇”商标港澳台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2、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3、申请人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

  4、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完税证明;

  5、“澳宴奇”专利证书;

  6、“澳宴奇”产品部分经销协议及销售发票;

  7、申请人部分经销商门头、店招;

  8、“澳宴奇”天猫旗舰店及系列产品照片;

  9、媒体宣传材料;

  10、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

  11、“澳宴奇”商标受保护记录;

  12、在先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具体证据,被申请人无从质证。争议商标已经使用并形成了稳定消费群体。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电商资料、资质证明资料、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哈尔滨顶善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核准注册,于2020年12月28日刊登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食品芳香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者获准初步审定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发酵剂;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籽宴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主要识别部分“澳宴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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