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国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星升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招商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国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7752719号“长嘉外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嘉外滩”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6类“绘木纹用梳具;平面艺术印刷品”等、第20类“壁炉隔屏(家具);U形枕”等、第28类“九柱戏木柱;娱乐中心视频游戏机”等、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等、第41类“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培训”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16类、第20类、第28类、第36类、第41类上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943390号、第52967895号“长嘉汇大景区”,第52945780号、第29783646号、第29782737号“长嘉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类“着色剂;染料”等、第6类“金属纪念碑;普通金属线”、第19类“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等、第36类“艺术品估价”、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957963号、第52942682号、第52963741号“长嘉汇大景区”,第29472955号“长嘉汇弹子石老街”,第52935149号“长嘉汇购物公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6类“复印纸(文具);绘画材料”等、第20类“家具;枕头”、第28类“保护垫(运动服部件);游戏机”等、第36类“金融管理;不动产出租”等、第41类“培训;教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52719号“长嘉外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