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安然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安然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653000号“葵花嫂KUIHUAS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花嫂KUIHUASA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干洗剂;洗面奶;洗衣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98335号“葵花”、第12889477号“小葵花妈妈”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抑菌洗手剂;清洁制剂;上光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53000号“葵花嫂KUIHUAS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