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酷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76116号“Mate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73259号“伙伴猫”商标、第45616875号“MATEC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3504、3508类似群组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照片、所获荣誉及证书、纳税证明、宣传及使用图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504、3508类似群组上的复审申请,即放弃人员招聘、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服务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1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