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82744号“柏德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柏德高 29582744

阅读:103488 2025-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詹永鹏 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对第29582744号“柏德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德高(DAVCO)及人头图形”作为申请人旗下主打品牌经持续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詹永鹏

  

  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对第29582744号“柏德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德高(DAVCO)及人头图形”作为申请人旗下主打品牌经持续宣传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第1524749号“德高 Davco及图”商标在“建筑灰浆”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第10842588号“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33967号“德高星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67473号“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7763号“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36986号“PAREXDAVCO 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611009号“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610988号“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236558号 “PAREXDAVCO 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236758号“PAREX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7934031号“PAREX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字号“德高”,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字号权。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地域经营者应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申请人官网及店铺首页页面;“DAVCO”反击结果及百度检索结果;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德高 DAVCO”品牌中国官网简介及发展历程、品牌战略介绍;相关报道信息;销售宣传、审计及完税证明材料;申请人官网产品目录及部分产品图片;国家图书馆关于“德高”相关材料的检索材料;申请人及旗下“德高 DAVCO”所获荣誉;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刷墙粉;苯乙烯树脂漆”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和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六至十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着色剂;二氧化钛(颜料);油漆”等商品和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现均为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4.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西卡(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申请人使用其旗下的“PAREXDAVCO”、“PAREXDAVCO 派丽德高”、“派丽德高”商标,许可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表明申请人为引用引证商标六至十三为本案在先权利商标的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德高”与“DAVCO”经长期使用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包含文字“德高”,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刷墙粉;苯乙烯树脂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油漆;涂层(建筑材料);着色剂;二氧化钛(颜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9582744号“柏德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柏德高 295827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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