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安然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安然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656711号“葵花嫂KUIHUAS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花嫂KUIHUASA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93433号“小葵花妈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顾问;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异议人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56711号“葵花嫂KUIHUAS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