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西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西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第65604548号“OBJECTS IV LIF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BJECTS IV LIF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69143号“OBJECTS IV LIF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香精油”、第9类“太阳镜;眼镜”、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第18类“包;手提包”、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第35类“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04548号“OBJECTS IV LIF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