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秀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前芬
异议人郑秀臣对被异议人马前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862500号“糯香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糯香晴”指定使用于第30类“玉米粉;加工过的玉米;面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58592号“糯青香”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谷粉;米;面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62500号“糯香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