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绍红
异议人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蔡绍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58868112号“好时好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时好食”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用嫩肉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058A号“好时 HERSHEY'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家用嫩肉剂;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好时”,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68112号“好时好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