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248679号“欧乐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乐萃”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193号“欧乐-B”、第17130164号“ORAL-B[HD]”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用品;嗽口水;牙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1类“牙刷”商品上的第583936号“欧乐-B”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48679号“欧乐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