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古庸神藤 65971593

阅读:156763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张家界七仙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界杨大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家界七仙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界杨大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971593号“古庸神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

  异议人:张家界七仙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界杨大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家界七仙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界杨大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971593号“古庸神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庸神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马铃薯粉;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27204号、第22227364号、第31439384号、第22227684号“古庸神农”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5类“净化剂”、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第40类“废物再生;空气净化”等、第44类“健康咨询;疗养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71593号“古庸神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古庸神藤 659715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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