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吉的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吉的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863055号“吉的J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的JIDE”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6153号“TIDE及图”、第846154号“TIDE”、第11572310号“汰渍 全效炫白 TIDE及图”、第1092502号“汰渍TID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清洁;抛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洗衣粉、洗衣机、洗衣制剂”商品上的第846153号“TIDE及图”、第846154号“TIDE”、第11572310号“汰渍 全效炫白 TIDE及图”、第1092502号“汰渍TIDE”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或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63055号“吉的JI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