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骑顿(浙江)时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骑顿(浙江)时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862344号“MINI LAV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 LAV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4357号、第4158560号“LAVICO”、第9120086号“LAVIC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62344号“MINI LAV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