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建峰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建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569806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领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81767“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领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9806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