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安然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安然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667285号“葵花嫂KUIHUAS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花嫂KUIHUASAO”指定使用于第1类“液体二氧化硫;工业用黏合剂;乳化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05038号“葵花康宝”、第12889477号“小葵花妈妈”、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去污剂;抛光制剂”、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异议人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67285号“葵花嫂KUIHUAS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