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枫棉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枫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6746236号“溪草集XICAO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溪草集XICAOJ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52781号、第6409145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46236号“溪草集XICAO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