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GANNING 66768669

阅读:98530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玲 异议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6768669号“GANN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N…

  异议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玲

  异议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6768669号“GANN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NNING”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袜;驾驶手套;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28699号、第11587950号“GANN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GANNI”,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鞋;帽;袜;驾驶手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囤积商标,损害异议人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68669号“GANNING”商标在“鞋;帽;袜;驾驶手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GANNING 667686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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