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启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启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683932号“MOCO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COX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267052号“摩安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044593号、第13879163号、第7594802号“MO&C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翻译、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83932号“MOCO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