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柏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量擎云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柏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量擎云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5415234号“蜜蜂惊喜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蜂惊喜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束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92885号“蜜蜂惊喜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裤子;T恤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15234号“蜜蜂惊喜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