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悍牛高 68549101

阅读:71310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四化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四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8549101号“悍牛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悍牛…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四化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四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8549101号“悍牛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悍牛高”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合页;家用金属滑轨;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289675号“悍高HIGOL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49101号“悍牛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悍牛高 685491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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