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紫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紫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576490号“邦立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邦立迦”指定使用于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用塑料膜;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8916号、第3909147号“立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立邦”,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76490号“邦立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