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昂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93742号“昂升 ONSN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6989号、第72127694号、第26585723号、第8116027号、第12567376号、第12854284号、第18776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