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54000号“豹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豹威 80754000

阅读:31697 2025-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齐康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牧马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54000号“豹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05616号“威豹WInp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灵感、含义、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表现形式…

  申请人:珠海齐康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牧马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54000号“豹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05616号“威豹WInp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灵感、含义、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第7类“乙炔清洗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4596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7类“农业机械; 木材加工机; 印刷机器; 纺织工业用机器; 制食品用电动机械; 包装机; 洗衣机; 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 水族池通气泵; 挤奶机; 动物剪毛机; 起盐机; 卫生巾生产设备; 染色机; 杀青机; 电动制饮料机; 烟草加工机; 自行车组装机械; 陶匠用旋轮; 电池机械; 制绳机; 制搪瓷机械; 制灯泡机械; 煤球机; 磨粉机(机器); 玻璃加工机; 化肥设备; 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 冲洗机; 炼钢厂转炉; 油精炼机器; 引擎锅炉用设备; 汽化器供油装置; 水轮机; 制针机; 拉链机; 气体分离设备; 涂漆机; 机器轴; 滚珠轴承; 输送机传输带; 压滤机; 电控拉窗帘装置; 电动擦鞋机”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豹威”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威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商业用食品切割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磨粉机(机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除“商业用食品切割机”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磨粉机(机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业用食品切割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

本文《关于第80754000号“豹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豹威 807540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0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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