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87345号“新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5835号“新科建设 XINKE CONSTRUCTION XK”商标、第13988226号“新科SHINCO”商标、第34635608号“硕升 新科及图”商标、第35430626号“ XK新科特种装饰 XINKE SPECIAL DECORATION”商标、第41192855号“新科SHINCO”商标、第42461908号“新科修缮”商标、第42914589号“科新”商标、第45538656号“科新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四、五、八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电话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防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电话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