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哈秀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杰诚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6842号“船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7717号“船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