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到家(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泽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8202号“木韵石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52569号“木韵芳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167401号“木韵风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注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注销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