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9451号《关于第54917618号“铁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5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2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作出后,本案第40548889号“铁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宣告撤销。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故应以目前的事实状态为基础,考量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