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昆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6556号“昆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328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昆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多年发展已成为一家集空间开发、文化产业、酒店管理等多领域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控股集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婚宴合作协议书、烛光音乐会合作协议书、员工生日蛋糕提货券;抖音宣传截图、酒店外观、健身卡及宣传海报。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对其真实性存疑,并且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4月19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婚宴合作协议书、烛光音乐会合作协议书,仅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相应的场地,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员工生日蛋糕提货券、健身卡健身卡及宣传海报,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缺乏关联性;抖音宣传截图、酒店外观,上述证据为酒店的宣传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