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ORN LIGHTING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6042号“CES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20407号“LACES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049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4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照明系统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