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7806号“Fl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0972号“FLIP Consort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无效,国际注册第1216993号“FLIP Consortium”商标、第13951341号“FlipsCloud”商标、第34356497号“Flipcha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状态尚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四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维持,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