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斯克地中海航运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0385号“M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长期注册的“MSC”系列商标,申请人拥有“MSC及图”的著作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2165号“MSC.”商标、第38875497号“MSC MASTER SPACE COURSE”商标、第G1594752号“MSC WORLD AMERICA”商标、第55734207号“MSC”商标、第G1592771号“MSC WORLD EUROPA”商标、第G1592771号“MSC WORLD EUROPA”商标、第G1594712号“MSC WORLD ASIA”商标、第G1594712号“MSC WORLD ASIA”商标、第G1594723号“MSC WORLD AFRICA”商标、第G1594723号“MSC WORLD AFRICA”商标、第G1594752号“MSC WORLD AMERICA”商标、第G1632537号“MSC SPACE”商标、第G1632537号“MSC SPACE”商标、第7677489号“DMS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接受“流动图书馆;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驳回,仅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复审。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在除“流动图书馆;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上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十三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商标与之商标共存。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MSC”系列商标信息、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简介、部分引证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举证案例、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五至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十四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理决定在“货运;运输;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货物贮存;仓库贮存;仓库出租;集装箱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旅行陪伴;快递(信件和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4、申请人明确放弃对“流动图书馆;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的复审服务为:教育;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文化活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娱乐;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货运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MSC”与引证商标一“MSC.”在文字组成、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 函授课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