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9190号“康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康普 5889190

阅读:135791 2025-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悠觅(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89190号“康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652号决定,于2024年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悠觅(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89190号“康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652号决定,于2024年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在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陈刚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并且申请人将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应证据。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光盘形式):1、投资者关系及翻译;2、康普公司年报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3、微信公众号页面、布线大咖说栏目页面;4、布线大咖说活动支持邮件、报价单及发票;5、康普对市场分析的网络报道;6、礼品印制沟通情况及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卡罗来纳肯姆斯考博公司于2007年2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文字处理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4年1月13日名义变更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投资者关系及翻译、康普公司年报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上述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相关情况,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微信公众号页面、布线大咖说栏目页面、康普对市场分析的网络报道,上述证据均为自制,并且显示的内容并非复审服务;布线大咖说活动支持邮件、报价单及发票,该证据仅能证明第三人为申请人关联企业提供相应信息技术方面的服务,并非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为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加之,该份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礼品印制沟通情况及实物照片,该证据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缺乏关联性。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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