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浩浪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浩浪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636230号“CAT 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T WORLD”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艺术品鉴定;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036号“CAT”、第2018034号“CAT及图”及第12884812号“为你铸就 CAT”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在存货管理、货运管理、仓储和产品分送经营管理的范围内提供后勤咨询服务;质量检测;测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CAT WORLD”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外文部分“CAT”文字,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故本案对异议人商标是否驰名不做判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36230号“CAT WORL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