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澳美制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澳卡建材厂
异议人澳美制药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澳卡建材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5368794号“澳美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美施”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3744号“金澳美”、第4873743号“澳美阿莫灵”、第6874921号“新澳美”及第4537453号“澳美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消毒剂;人用药;胶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48815号“澳美华制药”、第47297551号“澳美肤清学馆”及第59900811号“澳美肤清家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68794号“澳美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