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熊家纱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亿永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79504号“XIONGJIA 熊家纱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85760号“XIONGJIN SUS304及图”、第22688115号“XINGJIA”、第24401259号“XIONG JIN”、第38439106号“XJ XIONGJIN”、第21789394号“依时达YISHIDA及图”、第20504422号“好迪•百福HAODI BAIFU及图”、第25385055号图形、第11264968号“升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XIONGJIA”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识别部分“XIONGJIN”、引证商标二“XINGJIA”、引证商标三“XIONG J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挂锁(非电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